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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修正
A. 第2条第5款
在《议定书》第2条第5款中以:
第2A条至第2F条
取代:
第2A条至第2E条
B. 第2条第8款a项和第11款
在《议定书》第2条第8款a项和第11款中以:
第2A条至第2I条
取代:
第2A条至第2H条
C. 第2F条第8款
在《议定书》第2F条第7款之后增列以下一款:
生产一种或一种以上此类物质的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以下两个总数的平均数:
1989年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及1989年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消费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的总合;和
1989年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及1989年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点八的总合。
然而,为了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上文规定的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D. 第2I条:
应在《议定书》第2H条之后插入如下一条:
第2I条: 溴氯甲烷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2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C第三类控制物质的生产和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零。除非缔约方决定允许为满足其商定为必要的用途所必需的生产或消费数量, 否则均应实施本条款。
E. 第3条
在《议定书》第3条中以:
第2条、第2A至第2I条
取代:
第2条、第2A至第2H条
F. 第4条第1之五款和第1之六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1之四款后增列以下两款:
第1之五. 截至2004年1月1日每一缔约方应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
第1之六. 每一缔约方应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禁止从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进口附件C第三类控制物质。
G. 第4条第2之五款和第2之六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2之四款后增列以下两款:
第2之五. 截至2004年1月1日每一缔约方应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C第一类控制物质。
第2之六. 每一缔约方应在本款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禁止向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出口附件C第三类控制物质。
H. 第4条第5至7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5至7款中以:
附件A、B、C和E
取代:
附件A和B、附件C第二类和附件E
I. 第4条第8款
在《议定书》第4条第8款中以:
第2A至第2I条
取代:
第2A至第2E、第2G和2H条
J. 第5条第4款
在《议定书》第5条第4款中以:
第2A至第2I条
取代:
第2A至第2H条
K. 第5条第5和6款
在《议定书》第5条第5和6款中以:
第2A至第2E条及第2I条
取代:
第2A至第2E条
L. 第5条第8之三款a项
第5条第8之三款a项末尾处添加以下一句:
截至2016年1月1日按本条第1款行事的每一缔约方都应遵守第2F条第8款规定的控制措施,并作为遵守这些控制措施的基础,应使用2015年生产和消费计算数量的平均数;
M. 第6条
在《议定书》第6条中以:
第2A至第2I条
取代:
第2A至第2H条
N. 第7条第2款
在《议定书》第7条第2款中以:
附件B以及附件C第一类和第二类
取代:
附件B和C
O. 第7条第3款
在《议定书》第7条第3款第一句之后添加以下一句:
每一缔约方应向秘书处提供有关用于检疫和装运前用途的附件E控制物质的数量的年度统计数据。
P. 第10条
在《议定书》第10条第1款中以:
第2A至2E条及第2I条
取代:
第2A至2E条
Q. 第17条
在《议定书》第17条中以:
第2A至第2I条
取代:
第2A至2H条
R. 附件C
在《议定书》附件C中增列以下一类物质:
类别 | 物质 | 导构体数目 | 消耗臭氧潜能值 |
第三类 | |||
CH2BrCl | 溴氯甲烷 | 1 | 0.12 |
第2条: 与1997年《修正书》之间的关系
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如若未能于先前或在此同时交存对1997年9月17日在蒙特利尔举行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所通过的《修正书》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文书,便不得交存对本项修正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或加入文书。
第3条: 生效
1. 本项修正应于2001年1月1日生效,但届时必须至少有二十份由已是《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缔约方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本项修正的文书。如若届时这一条件未得到满足,则本项修正便应于这一条件得到满足之后的第九十天起开始生效。
2. 为了第1款的目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的任何此类文书,应不计为此种组织的成员国交存的文书之外另加的文书。
3. 于本项修正生效之后,按照第1款的规定,它将于任何国家或经济一体化组织交存批准、接受、核可或加入文书之日以后的第九十天对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