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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要求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技经评估组)每年对技术可行性和停用的进展情况进行补充更新。
1. 工作范围
除了缔约国会议间或提出的要求外,技经评估组进行《蒙特利尔议定书》第6条为其具体规定的工作。技经评估组分析并提出技术资料。它不审评政策问题,不提出政策。技经评估组提出就涉及政策的技术资料达成的一致意见。此外,技经评估组不评判国家计划、战略或规定的长处或成功与否。
2.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技经评估组)、各技术选择委员会(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的组成
2.1 人数与平衡
技经评估组应拥有约18-22名成员,以使它得以有效运作。它应由评估组联席主席、所有各技选委员会的联席主席以及4至6名其具体专业或来自的地理区域与技经评估组联席主席或技选委员会联席主席不同的高级专家组成。每个技选委员会应拥有2名、或酌情拥有3名联席主席。技选委员会联席主席以及高级专家职位的任选必须促进地域和专业平衡。总体目标是使第5条缔约国在技经评估组和技选委员会中有大约50%的代表权。
2.2 提名
各缔约国可通过其有关政府组织向秘书处提出技经评估组和技选委员会成员的提名。这一提名将提交技经评估组审议,如为技经评估组成员的提名,则由技经评估组向缔约国会议提出建议。技经评估组提出的提名将在提出任命建议前通知有关缔约国,以供协商。
2.3 技经评估组成员的任命
根据缔约国定期对评估小组的组成进行审查的意向,缔约国会议应任命技经评估组的成员,任期由缔约国决定,并须缔约国再次认可。在任命或再次认可技经评估组成员时,缔约国应确保延续性以及合理的轮换。
2.4 技选委员会联席主席
技选委员会的联席主席通常不应担任另一技选委员会的联席主席。
2.5 技选委员会成员的任命
每个技选委员会应有大约20-35名成员。技选委员会的成员由有关委员会的联席主席与技经评估组协商后任命。
2.6 终止任命
技经评估组和技选委员会可在三分之二多数票同意的情况下辞退违反行为守则的成员。被辞退的成员有权要求其有关小组、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进行表决。被辞退的技经评估组成员有权通过秘书处向下一次缔约国会议提出上诉。被辞退的技选委员会成员可向技经评估组上诉-技经评估组可以三分之二多数票的方式就此作出决定-并可向下一次缔约国会议上诉。
2.7 替换
如技选委员会的联席主席/高级专家放弃其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技经评估组可在需要完成其工作的情况下,同有关提名缔约国协商后从其机构中临时任命一人替换,直至缔约国下一次会议。在缔约国任命新成员时,应依循第2.2段中规定的程序。
2.8 附属机构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可任命临时附属技术机构以便就时限有限的问题提出报告。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可任命这类技术专家附属机构并在不需要这类机构时予以解散,但需经缔约国审查。临时附属机构成员必须遵守行为守则以避免在履行其职责时出现利害冲突。如问题重大并具有延续性,且现有的技选委员会不能处理,技经评估组应要求缔约国设立一个新的技选委员会。
2.9 提名准则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将制定有关缔约国提出专家人选的准则。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将公布列有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目前已拥有的专长以及在专长方面的空白的表格,以便利缔约国提交有关提名。
3.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开展工作
3.1 语言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仅用英文举行会议,报告和其他文件仅用英文印发。
3.2 会议的排定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会议的地点和时间将由联席主席确定。
3.3 议事规则
除非在经缔约国会议核准的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的职权范围中另有说明,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的会议将沿用《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会议议事规则。
3.4 观察员
将不允许观察员出席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的会议。但是任何人可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向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提交资料并在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亲自到场发言。
3.5 成员开展工作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成员不论由谁提名,均应以个人身份担任专家之职,而不应接受政府、工业界、非政府组织或其它组织的指示,也不应担任它们的代表。
4.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的报告
4.1 程序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的报告通过协商一致方式加以编订。报告必须适当反映出少数人的意见。
4.2 获取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审议的资料和草案将只提供给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成员或由其指定的人员。
4.3 技经评估组的审查
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的最后报告将由技经评估组审查,并在不作修改(由有关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联席主席商定的文字或事实订正除外)的情况下由技经评估组连同其希望提交的评论意见一并转交缔约国会议。技经评估组或有关技选委员会在收到证明文件后可在有关报告印发后以更正的方式对报告中的事实错误加以订正。
4.4 公众评论
公众可就这些报告向技选委员会联席主席提出评论意见,联席主席必须尽早做出答复。若无答复,则这些评论意见可被送交技经评估组联席主席供技经评估组审议。
5.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成员的行为守则
行为守则
缔约国已请技经评估组、技术小组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成员承担重大职责。因此,期望各成员在履行其职责时行为高尚。为协助各位成员,现拟订了以下准则,作为行为守则。
1. 本行为守则旨在保护技经评估组、技术小组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成员在参与这些机构时不会有利害冲突。遵守这些准则中列出的有关措施是成为技经评估组、技术小组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成员的一个条件。
2. 守则旨在加强公众对有关工作公正性的信任,同时以以下方式鼓励有经验的称职人士成为技经评估组、技术小组委员会和/或临时附属机构的成员:
- 就担任成员时以及其后的利害冲突问题规定明确的行为守则,
- 尽量减少成员的个人利益和公共职责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在出现这类冲突时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解决冲突的办法。
3. 成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
- 以保持和加强公众对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的廉正、客观和公正性的信任和信赖的方式履行公务和安排私人事务;
- 行为能够经得起公众最严格的检查,而仅按国家法律行事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
- 以最有益于有关工作出发,诚意行事;
- 象比较谨慎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一样,慎重、细致和老练地行事;
- 在与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有关的任何公务方面不给予任何人或利益集团优待;
- 不向与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或可能与其打交道的个人、团体或组织索取或接受重大礼品、招待或其他好处;
- 除顺便送的礼品、惯常性招待或价值微不足道的其他好处外,不接受转让经济好处,除非有关转让是根据必须履行的合同或有关成员的财产权进行的;
- 不超越自己作为成员的职权范围在其他实体或个人同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打交道时提供协助,如此种协助将使任何个人或团体得到优待;
- 不有意识地利用在履行其作为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成员时获得的公众一般得不到的资料或从中获益;
- 在其作为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成员的任职期满后,不以不当地利用以前职务的方式行事。
4. 为了避免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成员可能接受优待或看起来享受优待,成员在同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打交道中不应为自己或第三方索取优待或担任第三方支付薪酬的中间人。
5.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成员应公布可能使人们对其客观地履行其义务和职责的能力提出置疑的活动,其中包括在生产消耗臭氧物质、其替代物和含有消耗臭氧物质或替代品的产品方面的商业利益或财务利益。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成员必须每年公布这类活动。他们还必须公布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为其参加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提供的任何资金。
6. 技经评估组负责本行为守则的解释,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成员负责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