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meeting
1.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将要求申请计量吸入器必要用途豁免的公司表明目前正在全力进行有关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并/或与其它公司合作进行此类工作,并在今后每次提出有关要求时,秘密地向提名的缔约国汇报是否已为此调拨了资源、调拨资源的数量以及在此类研究与开发工作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非氟氯化碳代用品向卫生主管机关提出了何种许可证申请;
2.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将在与医药界协商的情况下,要求申请计量吸入器必要用途豁免的公司表明它们在与医药界协商的情况下,个别地或由整个工业界合作努力,就其它治疗选择办法和向非氟氯化碳代用品的过渡对专业保健人员和病人进行教育;
3.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将在与医药界协商的情况下,要求申请计量吸入器必要用途豁免的公司表明它们正在包装方面将该公司的非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与使用氟氯化碳的计量吸入器加以区别,并采用适当的销售战略,以鼓励医生和病人接受公司的非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但这须视卫生和产品安全因素而定;
4.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将要求生产、批发或出售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和非氟氯化碳代用品的公司不对非氟氯化碳代用品或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进行虚假的或令人产生误解的广告宣传;
5.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将要求申请计量吸入器必要用途豁免的公司确保处于正当的环境、卫生和安全关理由参与立法工作;
6.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将要求生产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的公司采取一切经济上可行的措施,在生产计量吸入器期间尽量减少氟氯化碳的排放;
7.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将要求生产、批发或出售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的公司以尽可能减少氟氯化碳排放的方式处置过期的、残次的和退还的含有氟氯化碳的计量吸入器;
8.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将要求生产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的公司每年审查对氟氯化碳的需求情况和目前对计量吸入器市场的预测,并在此类预测将导致通过必要用途豁免获得的氟氯化碳出现过剩时通知国家管理机关;
9. 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将要求申请计量吸入器必要用途豁免的公司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向进口国持续供应气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的治疗仪器(其中包括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正在采取的措施;
10.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将要求申请计量吸入器必要用途豁免的公司提供资料,表明正在采取何种措施协助该公司设在按第5条行事国家和经济处于过渡阶段国家的计量吸入器生产设施对用于生产非氟氯化碳的气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治疗仪器的必要技术和设备进行改进;
11.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在经修订的必要用途提名手册中列入上文第1至10段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