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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赞赏地注意到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及其经济选择办法委员会根据缔约国第四次会议第IV/25号决定和缔约国第七次会议第VII/28号决定所开展的工作;
2. 赞赏地注意到一种活性成份的新的不使用氟氯化碳的计量吸入器目前已在某些国家进入市场,而且预期其它此类产品在今后一至三年内也将进入市场。其它非氟氯化碳的治疗方法和器具已为某些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的许多病人提供了适当的选择办法;
3. 鼓励已制定了国家过渡战略的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从1997年开始及时向评估小组及其有关的技术选择委员会汇报有关向气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非氟氯化碳治疗方法过渡的国家战略的详细内容,以供技术选择委员会会议审议;
4. 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及其有关的技术选择委员会就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在制定和执行向气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非氟氯化碳治疗方法过渡的国家战略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提供一份临时报告,并就此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汇报以筹备缔约国第九次会议;
5. 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进一步审查有关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在充分保护公共健康的情况下向气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的非氟氯化碳治疗方法过渡的问题,并就此向缔约国第九次会议提交一份进展情况报告,向缔约国第十次会议提交一份最后报告。在这样做的同时,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应与国际机构、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其它代表专业保健人员的机构、维护病人权益的团体和私营界以及国家机构和政府协商。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应考虑到下列因素:
(a) 在过渡阶段中,在《蒙特利尔议定书》范围中作出的决定如何与国家战略相辅相成;
(b) 在医药方面没有可接受的、并能负担得起的代用品的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经济处于过渡阶段国家、具有较多贫困社区的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和进口国的病人使用氟氯化碳的计量吸入器的权利和能力因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用于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的必要用途豁免减少而受到的影响;
(c) 可能允许转让必要用途豁免以及个别国家目前和可能采用的贸易限制对平稳过渡和获得能够负担得起的治疗选择的影响;
(d) 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以及气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的其它治疗产品的国际市场及其贸易流动性;
(e) 对在基本逐步停用之后可能继续在医疗方面有此紧迫需求的有关类别病人的影响;
(f) 在管理和管理以外的方面对研究和开发治疗气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的代用产品的奖励和限制范围,以及医治气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的代用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
(g) 与上述机构协商确定干粉吸入器和其它治疗产品在何种程度上可被视为从医疗角度出发是可接受的、并能负担得起的氟氯化碳计量吸入器的代用品,以及由此可能影响其能否在不同国家中作为代用品的各种因素;
(h) 旨在便利向非氟氯化碳治疗方法过渡的不同政策选择对逐步停用消耗臭氧物质所涉的相对影响;
(i) 为便利获取能负担得起的非氟氯化碳治疗选择方法和技术而可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