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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境署在已顾及下列事项的情况下,向《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分发列有经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确定的氟氯烃用途的清单:

(a) 将有关项目改为“氟氯烃的可能用途”;

(b) 清单中应列有序语,说明清单旨在便利有关氟氯烃消费数据的收集工作,并非意味着需要将氟氯烃用于清单中所列的用途;

(c) 应在清单中加入灭火剂的用途;

(d) 应按与其它用途相同的形式列入其作为气溶胶、推进剂、溶剂或作为主要成分的用途;

2. 应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及其技术选择委员会为缔约国第九次会议编制一份有关在目前已有的清单中所列每一种氟氯烃用途的现有代用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