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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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到根据立陶宛提供的资料以及立陶宛代表在履行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所做的发言,1996年立陶宛将处于不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的状况;
2. 亦注意到1997年立陶宛也有可能不遵守,这样履行委员会可能需要于该年重新审议这一问题;
3. 亦注意到即使在没有外来财务援助用于投资项目的情况下,立陶宛正在进行重大努力,以履行《议定书》为其规定的义务;
4. 敦促立陶宛批准《蒙特利尔议定书》的《伦敦修正书》,并立即提出一份批准工作的时间表;
5. 建议国际资助机构优先考虑向立陶宛提供财务援助,以用于该国逐步停用消耗臭氧物质的项目;
6. 不断审查立陶宛逐步停用消耗臭氧物质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