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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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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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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Reporting, Funds, Private sec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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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赞赏地注意到执行委员会关于三年连续工作计划的报告和技术和技经评估组关于资金补充的报告;

2. 通过执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1997-1999年数额为540,000,000美元的预算,但有一项谅解,即该数额中有74,000,000美元将由1994-1996年期间未拨出支用的款项提供:这一74,000,000美元的数额并不包括作为本报告附件八的文件UNEP/OzL.Pro.8/L.2所列有争议的有关数额;

3. 商定的预算数额包括一笔数额为1,000万美元的款项,用于使按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能够采取缔约国第七次会议第VII/8号决定第2段中的措施和协助这些缔约国开始执行缔约国第九次会议可能就此提出的任何建议;

4. 通过根据本报告附件一所列按补充资金466,000,000美元所拟订的多边基金捐款比额表;1997年155,333,333美元,1998年155,333,333美元,1999年155,333,333美元;

5. 执行委员会应采取行动,尽可能确保1997-1999年的整个预算在1999年底前即已承付,因此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应及时支付捐款;

6. 执行委员会应在今后三年内努力实现将其机构支助费用从目前的13%减少到10%以下的目标,以便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其他活动。执行委员会应每年项缔约国汇报其进展,缔约国可相应调整有关目标;

7. 商定联合国会费分摊比额表的调整不应影响个别缔约国在补充资金期间的捐款数额;

8. 商定在补充资金期间批准伦敦修正书的非按第5条行事缔约国的捐款额应从伦敦修正书对其生效之日起根据资金补充期剩余的时间按比例计算。这些国家的捐款应视为额外资金;应在捐助者名单中正式列入这些国家并应在下一次资金补充分摊捐款时考虑到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