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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回顾第IV/24号决定促请所有缔约方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措施防止把控制物质排入大气层;
2. 并回顾第IX/23号决定请非第5条缔约方考虑禁止把初产氟氯化碳投放市场或销售此种氟氯化碳,但为满足第5条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者或属其他豁免用途则不在此限;
3. 注意到除了第IX/23号决定中所述的战略外,其它战略亦可有助于减少现有设备的氟氯化碳排放;
4. 注意到第X/7号决定针对哈龙问题请缔约方制订哈龙的管理战略,包括减少其排放并最终停止使用哈龙;
5. 请非第5条缔约方于2001年7月前制定并向臭氧秘书处提交一项管理氟氯化碳的战略,包括回收、再循环、处置和最终停止使用氟氯化碳的备选方法。在制订此种战略时,缔约方应顾及技术和经济可行性,考虑采用以下备选方法:
(a) 从现有产品和设备中回收并酌情消除氟氯化碳;
(b)制订禁止加注和/或使用靠氟氯化碳运作的冰箱和空调设备的目标日期;
(c) 确保采取适当措施以无害环境和有效的方式储存、管理和最终处置所回收的氟氯化碳;
(d) 鼓励使用从环境和健康角度可接受的氟氯化碳替代物和代用品,同时考虑到其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任何其它环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