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a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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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到保加利亚于1990年11月20日加入《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并于1999年4月28日加入《伦敦修正书》和《哥本哈根修正书》。该国在《议定书》下被划分为非第5条缔约方,而且汇报说1997年实际消费了1.6消耗臭氧潜能值吨的附件A第二类物质,其中无一用于各缔约方豁免的必要用途。其结果是,1997年保加利亚未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A至第2E条所规定的采取控制措施方面的义务;
2. 赞赏地注意到保加利亚与全球环境基金合作,为制订其国别方案并订立一项逐步停用计划以便使保加利亚在2000年1月1日以前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而开展的工作;
3. 密切监测保加利亚在逐步停用消耗臭氧物质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特别是为实现上述具体承诺所取得的进展情况。在此方面,各缔约方请保加利 亚在其国别方案得到核准后通过臭氧秘书处向履行委员会提交一份其列有具体指标的国别方案详细文本,供履行委员会下次会议审议。如果保加利亚正努力实现上述有时间限制的具体承诺,并继续每年汇报数据以表明其进口和消费有所减少,则应继续将保加利亚当作合格的缔约方加以对待。在此方面,保加利亚应继续接受国际援助,以便使它根据缔约方会议可能在不遵守方面通过的指示性措施清单项目A实现上述承诺。但是,各缔约方在此根据指示性措施清单项目B通过本决定提醒保加利亚注意,一旦该国未能在具体订立的时间表内实现上述承诺,各缔约方应当根据指示性措施清单项目C考虑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可包括可能在第4条下采取行动,以确保停止作为不遵守对象的氟氯化碳和哈龙的供应,而且有关出口缔约方避免促成不遵守情事的持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