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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 缔约方依据《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提交的受控物质进口数据和出口数据之间存在的差异,并认识到此类货运量可能有合理解释,比如系某一日历年年底进行的货运,或是由于提交的数据不完整造成的,但也可能是由于非法贸易活动或是无意违法但却没有遵守国内规章的公司造成的,
还注意到 在经第XVII/16号决定最近一次修订的第7条数据汇报格式中,要求出口受控物质的缔约方向臭氧秘书处提交目的地国家的信息,但却不要求进口受控物质的缔约方提交来源国信息,
进一步注意到 不要求进口国提交来源国信息使得澄清差异的过程变得复杂而繁琐,无论对于进口国还是出口国来说都是如此,
铭记 进一步改善数据汇报系统将有助于防止受控物质的非法贸易,
忆及 第IV/14号决定和第IX/34号决定围绕如何汇报过境转运和以再出口为目的的进口情况做出了一些澄清,从而就哪个国家应被视为来源国的问题提供了指示,
1. 请臭氧秘书处在2013年1月1日前修订第XVII/16号决定所确定的汇报格式,在数据表格中纳入一个附件,以列明所汇报的进口量的出口国,同时指出该附件无须遵守第7条的各项要求,附件中的信息将由各方自愿提供;
2. 请臭氧秘书处于每年1月按附件和类别汇编进口/再进口国提交的与受控物质有关的汇总信息,并应要求向出口国单独提供此类信息,同时维护第I/11号决定中规定的保密信息;
3. 邀请各缔约方加强合作,以澄清臭氧秘书处按照上文第2段提供的信息中进口数据和出口数据出现的任何差异;
4. 邀请缔约方考虑参与非正式的“事先知情同意”方案,以此作为改善其可能出现的受控臭氧消耗物质进口情况相关信息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