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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 乌克兰于1988年9月20日批准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于1997年2月6日批准了《伦敦修正》,于2002年4月4日批准了《哥本哈根修正》,于2007年5月4日批准了《蒙特利尔修正》和《北京修正》,并被归类为不按《议定书》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
还注意到 全球环境基金已批准了总额为26,777,501美元的供资,以协助乌克兰履行它在《蒙特利尔议定书》下的各项义务,
进一步注意到 履行委员会和乌克兰代表之间就该缔约方的《议定书》不遵守情事开展的磋商,
赞赏地承认 乌克兰为回到《蒙特利尔议定书》遵约状态而付出的重大努力,
1. 乌克兰汇报的附件C第一类物质(氟氯烃)2010年年消费量为86.9臭氧消耗潜能吨,2011年为93.3臭氧消耗潜能吨,超出了该缔约方上述年份上述受控物质41.1臭氧消耗潜能吨的最大可允许消费量,因此,该缔约方在《蒙特利尔议定书》2010年和2011年氟氯烃消费量控制措施方面处于不遵守情事状态;
2. 赞赏地记录乌克兰提交的一份旨在确保其在《议定书》氟氯烃控制措施上迅速回到遵约状态的行动计划。按照该计划,在不妨碍全球环境基金运作的情况下,乌克兰特别承诺:
(a) 将其氟氯烃消费量:
(一)2013年降至不高于86.90臭氧消耗潜能吨;
(二)2014年降至不高于51.30臭氧消耗潜能吨;
(三)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降至不高于16.42臭氧消耗潜能吨;
(四)2020年1月1日以前降至不高于零,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在2020年至2030年期间限用于制冷和空调设备保养的消费量除外;
(b) 实行臭氧消耗物质进出口许可证制度,以及此类进出口的配额制度,并使其处于正常实施状态;
(c) 针对含有或依赖臭氧消耗物质的设备的进口问题,尽快推行逐步禁止政策,并在推行之后即刻开始监测其实施情况;
(d) 争取通过新的法律法规,以更为密切地控制臭氧消耗物质;
3. 指出上文第2段所列措施应可使乌克兰于2015年回到《议定书》氟氯烃控制措施上的遵约状态,并敦促该缔约方与相关执行机构一道,落实其逐步淘汰氟氯烃消费的行动计划;
4. 密切监测乌克兰在实施上文第2段所概述的逐步淘汰氟氯烃行动计划各项组成内容上取得的进展。只要该缔约方正在努力制定和实施《议定书》的具体控制措施,便应继续将其视为履约情况良好的缔约方对待。就此而言,乌克兰应继续得到国际援助,以使之可以履行缔约方某次会议上可能就不遵守情事问题采纳的指示性措施清单项目A规定的各项承诺;
5. 按照缔约方某次会议可能就不遵守情事问题采纳的指示性措施清单项目B提醒乌克兰,倘若它未能回到遵约状态,缔约方将考虑按照上述指示性措施清单项目C采取措施。上述措施可能包括第4条下可以采取的行动,比如确保作为不遵守情事起因的氟氯烃的供应被停止,以使出口缔约方不再对继续存在的不遵守情事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