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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赏地注意到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及其医疗技术选择委员会所开展的工作,
铭记 依照第IV/25号决定,如果存在技术和经济方面均可行、且从环境和健康角度来看均可接受的替代品或代用品,则用于计量吸入器的氯氟化碳不符合必要用途的条件,
注意到 评估小组的结论,即:对于某些用于治疗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的理疗配方,存在技术上令人满意的氯氟化碳计量吸入器替代品,
考虑到 评估小组对用于制造治疗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的计量吸入器的受控物质的必要用途豁免开展的分析和提出的建议,
欢迎 若干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在已开发替代品、获得监管机构批准并投放市场销售的情况下,在减少对氯氟化碳计量吸入器的依赖方面所取得的持续进展,
考虑到 中国在缔约方第二十四次会议期间就偏远地区传统中药中的氯氟化碳用途的问题向各缔约方提供的其它信息,
1. 授权本决定附件中所规定的、为满足用于治疗哮喘和慢性阻塞性肺病的计量吸入器的氯氟化碳必要用途所必需的2013年生产量和消费量;
2. 请发起提名的缔约方向医疗技术选择委员会提供资料,以便按照《必要用途提名手册》所载的第IV/25号决定及其后相关决定中所列的标准,对必要用途提名加以评估;
3. 鼓励获得2013年必要用途豁免的缔约方首先考虑从现有可获得的库存中获取所需的医药级氯氟化碳,且应按照缔约方会议在第VII/28号决定第2段中规定的条件使用这些库存;
4. 鼓励拥有医药级氯氟化碳库存、且可能向获得2013年必要用途豁免的缔约方出口这些库存的缔约方,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告知臭氧秘书处此类库存的数量以及联络人;
5. 请秘书处在网站上公布本决定第4段中提及的可能获得的库存的详情;
6. 本决定附件所列缔约方应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可自由选择从国外进口、或从国内生产商获取、或从现有库存中获取制造计量吸入器所需要的医药级氯氟化碳,但不得超过本决定第1段所授权的数量;
7. 请缔约方考虑制定国内法规,禁止推出或销售新的氯氟化碳计量吸入器产品,即使此类产品已获批准;
8. 鼓励各缔约方加快计量吸入器产品注册的管理程序,以便更快地向不含氯氟化碳的替代品过渡;
9. 若中国将于2013年再次提名用于偏远地区传统中药中的氯氟化碳用途,则请该国提供以下方面的更多信息,供医疗技术选择委员会进行全面评价:偏远地区缺乏氯氟化碳替代品的情况、该国对此用途开展的逐步淘汰工作,以及其它的必要信息;
附件
2013年用于计量吸入器的氯氟化碳的必要用途授权
(公吨)
缔约方 |
2013年 |
中国 |
388.82 |
俄罗斯联邦 |
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