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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Decision
Status
A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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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Imports, Reporting, Emissions, Industry
全文

回顾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7条,其中特别规定了应就原料用途的控制物质进行报告,

回顾 第VII/30号决定第1段,各缔约方在该段中特别指出,进口国应报告用作原料用途的臭氧消耗物质的进口数量,并且进口国应在出口之前,向出口国承诺进口的受控物质将用于此用途,

回顾 第IV/12号决定,缔约方在该决定中阐明,只有源自某个制造过程中的无意或偶然生产、源自未发生反应的原料、或源自加工剂用途,作为痕量杂质存在于化学物质之中,或在产品生产或处理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微量的臭氧消耗物质,才应视为不属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条第4款中的臭氧消耗物质定义的涵盖范围,

还回顾 第IV/12号决定敦促缔约方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此类物质的排放,包括采用切实可行的控制技术、工艺改良、密封或销毁等措施,避免造成此类排放以及减少排放,

1. 鼓励缔约方就已知的、用于原料用途的臭氧消耗物质的替代品交换信息;

2. 鼓励使用原料用途的缔约方就其所采用的、负责确定某种臭氧消耗物质是否符合用于原料用途的资格并查明和/或监测投入市场并将用于原料用途的集装箱的制度交换信息,例如报告或标签要求;

3. 确认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2012年进度报告所评价的工艺中,在通过热解二氯化乙烯生产氯乙烯单体的工艺中使用四氯化碳属于原料用途;

4. 请具备使用四氯化碳的氯乙烯单体生产设施的缔约方及尚未报告缔约方在第XXIII/7号决定中所要求信息的缔约方,在2013年2月28日前向评估小组提供此类信息,以便评估小组明确在特定设施中使用四氯化碳是属于原料用途还是加工剂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