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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 缔约方在第XXIII/10号决定第17段中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修订其有关回避问题的准则草案,同时考虑其它多边论坛的类似准则,并将修订后的准则草案提交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供其在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审议,
还注意到 缔约方第八次会议报告附件五中载列的、经第XVIII/19号决定修正的评估小组的职权范围,
进一步注意到 第XXIII/10号决定,缔约方在该决定中要求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更新其职权范围,
忆及 关于评估小组组织和职能的第VII/34号决定,该决定尤其涉及为改善地域和专门知识平衡而促使来自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专家提高参与程度的工作,
注意到 政府间气候变化问题小组成立了一个利益冲突委员会,并且《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审查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处理利益冲突问题的程序,
铭记 评估小组、各技术选择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作用要求必须避免成员的个人利益与其作为评估小组成员的职责之间发生任何冲突的可能性,
还铭记 评估小组、各技术选择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应严格遵守其职权范围,以保持公众对其公正性的信心,
1. 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向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第三十三次会议提供有关其技术选择委员会的未来结构和组成的建议,并考虑到预计工作量;
2. 批准载于本决定附件的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各技术选择委员会及其设立的任何临时附属机构的职权范围、利益冲突和披露政策,以替换修正后的缔约方第八次会议报告附件五中所列的职权范围;
3. 请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和各技术选择委员会向缔约方提供其标准运作程序;
附件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各技术选择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的职权范围
1. 工作范围
除缔约方会议间或提出的要求外,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技经评估组)负责开展《蒙特利尔议定书》第6条为其具体规定的工作。技经评估组负责分析并提供技术资料,并在收到明确请求时提供建议。该小组不评估政策问题,也不提出政策,而是提供与政策相关的技术和经济资料。此外,技经评估组不评判国家计划、战略或法规的优势或成功与否。
为执行评估小组的工作计划,缔约方通过了一项决定,批准并设立了各技术选择委员会(技选委员会)。技经评估组还可酌情设立临时附属机构。通常而言,这些机构的运行时间不超过一年,其任务是响应缔约方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
2.1 人数与平衡
2.1.0
总体目标是使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在技经评估组和技选委员会的代表人数达到约50%,并在不同替代品专业之间实现代表性的适当平衡。
2.1.1 技经评估组
技经评估组应拥有约18-22名成员,其中包括2或3名共同主席以使其有效运作。它还应包括各技选委员会的共同主席;各技选委员会应任命2名共同主席,以及2-4名与技经评估组共同主席或技选委员会共同主席不同专业的高级专家,同时考虑性别和地理平衡。
至少有一名(最好所有)技经评估组共同主席不得兼任技选委员会共同主席。
2.1.2 技选委员会
每个技选委员会应拥有2名共同主席。技选委员会共同主席的任选必须促进地域、性别和专业平衡。技经评估组应通过技选委员会共同主席组成技选委员会,以反映适当的和预期的专业平衡,从而确保其报告和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和政策中立性。
2.1.3 临时附属机构
技经评估组应在与临时附属机构共同主席磋商下组成其临时附属机构,以反映适当的专业平衡,从而确保其报告和信息的全面性、客观性和政策中立性。技经评估组应通过临时附属机构共同主席在临时附属机构的报告中介绍其组成是如何确定的。临时附属机构的成员,包括共同主席在内,如尚未成为技经评估组的成员,则不能因其任职于临时附属机构而成为技经评估组的成员。
2.2 提名
2.2.1 技经评估组
各缔约方必须通过其国家协调人向秘书处做出对技经评估组成员(包括技经评估组和技选委员会的共同主席)的提名。此提名将转交给缔约方会议审议。技经评估组的共同主席须确保所有由技经评估组确定的、可能被任命为评估小组成员(包括技经评估组和技选委员会的共同主席)的被提名者,都已获得相关缔约方国家协调人的认同。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的成员不得同时兼任《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的代表。
2.2.2. 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
对各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的所有提名应在与相关缔约方的国家协调人充分协商后做出。
各缔约方或技经评估组可对某一技选委员会的成员(不包括技选委员会共同主席)进行提名,技选委员会共同主席可向各缔约方就审议提名的专家人选提出建议。技经评估组共同主席可对临时附属机构成员(包括临时附属机构的共同主席)进行提名。
2.3 技经评估组成员的任命
根据缔约方对评估小组的组成进行定期审查的意向,缔约方会议在任命技经评估组的成员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年。小组成员经相关缔约方再次提名,可由缔约方会议重新任命,继续担任多个任期,但每个任期最长不超过四年。在任命或重新任命技经评估组成员时,缔约方应确保延续性、平衡和合理的轮换。
2.4 共同主席
提名和任命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的共同主席时,缔约方应考虑到下列因素:
- 共同主席应具有在技术机构中进行管理、协调和构建共识的经验或技能,此外还应具备在相关领域的技术专门知识;
- 某一技选委员会的共同主席通常不应担任另一技选委员会的共同主席;
- 技经评估组的共同主席不应担任技选委员会的共同主席;
- 技经评估组和技选委员会的共同主席可以向各缔约方就审议提名的专家人选提出建议。
2.5 技选委员会成员的任命
各技选委员会应有约20名成员。技选委员会的成员由该委员会的共同主席与技经评估组协商后任命,任期最长不超过四年。技选委员会的成员可按照提名程序经重新任命,继续担任多个任期,但每个任期最长不超过四年。
2.6 附属机构
技经评估组可任命临时附属技术机构(临时附属机构)就有时限的具体问题做出报告。技经评估组可任命由技术专家组成的此类附属机构,并在不再需要此类机构时予以解散,但需经缔约方审查。如问题重大且具有延续性,而现有技选委员会无法处理,则技经评估组应要求缔约方设立一个新的技选委员会。为确认设立时间一年以上的临时附属机构,缔约方会议须作出一项决定。
2.7 任命的终止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的成员可随时放弃其职务,但需酌情以书面形式告知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以及相关缔约方。
技经评估组可通过三分之二的多数表决,辞退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的成员,包括这些机构的共同主席。被辞退的成员有权通过秘书处向下一次缔约方会议提出上诉。如技经评估组辞退成员,该组共同主席将告知各相关缔约方。
2.8 替换
如技经评估组的成员,包括技选委员会的共同主席放弃其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包括其被技经评估组辞退,则技经评估组可在需要完成其工作的情况下,经与提名缔约方协商后从其各机构中临时任命一名替换人选,任期直至缔约方下一次会议为止。对技经评估组成员替换人选的任命应遵循第2.2段中规定的程序。
2.9 提名准则和专门知识汇总表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将起草关于缔约方提名专家的准则。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将公布一份列明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现有专门知识和所需专门知识的汇总表格,以便缔约方提交相关提名。该汇总表必须包括确保地域性别和专业平衡的必要性,并提供关于现有专门知识和所需专门知识的一致信息。该汇总表将包括姓名及所属机构和不同替代品所需的特定知识。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通过各自的共同主席行事,并应确保汇总表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并在秘书处网站上以及评估小组的年度进度报告中予以公布。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还应确保汇总表中的信息清晰、充分且兼顾平衡,并在技经评估组和技选委员会之间实现连贯一致,以便人们能够充分理解所需要的专门知识。
3.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开展工作
3.1 语文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仅用英文举行会议,报告和其它文件仅用英文印发。
3.2 会议
3.2.1 排定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会议的地点和时间将由共同主席确定。
3.2.2 秘书处
臭氧秘书处将尽量、酌情出席技经评估组的会议,以便在必要时就行政事宜不断提供机构建议。
3.2.3 运作规则
技选委员会共同主席应根据技选委员会与秘书处磋商制定的运作规则组织会议,以确保使所有成员全部参加会议,并保证健全和妥善地做好决策和会议记录。运作规则应定期予以更新并提供给各缔约方。
3.3 议事规则
除非在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的任务规定中或经缔约方会议批准的其它决定中另有说明,否则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的会议将沿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的委员会和工作组议事规则。
3.4 观察员
将不允许观察员出席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的会议。但是任何人可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向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提交资料并在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亲自到场发言。
3.5 成员开展工作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成员不论由谁提名,均应以个人身份担任专家之职,而不应接受政府、工业界、非政府组织或其它组织的指示,也不应担任它们的代表。
4.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的报告
4.1 程序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的报告通过协商一致方式加以编订。报告必须适当反映出少数人的意见。
4.2 获取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审议的资料和草案将只提供给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临时附属机构成员或由其指定的人员。
4.3 技经评估组的审查
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的最后报告将由技经评估组审查,并在不作修改(由有关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共同主席商定的文字或事实订正除外)的情况下由技经评估组连同其希望提交的评论意见一并转交缔约方会议。技经评估组或有关技选委员会在收到证明文件后可在有关报告印发后以更正的方式对报告中的事实错误加以订正。
4.4 公众评论
公众可就这些报告向技选委员会共同主席提出评论意见,共同主席必须尽早做出答复。若无答复,则这些评论意见可被送交技经评估组共同主席供技经评估组审议。
5.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及其机构成员的行为守则
行为守则
缔约方希望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的成员承担重要的责任。因此,希望成员在履行其责任时采用依照透明、可预测、问责、守信、正直、负责和披露原则制定的高要求的行为准则。缔约方已请技经评估组、技术小组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成员承担重大职责。因此,期望各成员在履行其职责时行为高尚。为协助各位成员,现拟订了以下准则,作为技经评估组、技术小组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成员须遵守的行为守则。
1. 本行为守则旨在保护技经评估组、技术小组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成员在参与这些机构时不会有利害冲突。遵守这些准则中列出的有关措施是成为技经评估组、技术小组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成员的一个条件。
2. 守则旨在通过以下方式提高公众对该进程公正性的信任,同时鼓励有经验的称职人士成为技经评估组、技术小组委员会和/或临时附属机构的成员:
(a) 就成员任职期间和卸任之后的利益冲突和披露问题制定明确的准则,
(b) 尽量减少成员的个人利益和公共职责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在出现这类冲突时,提出以公众利益为重的冲突解决方法。
3. 成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
(a) 以保持和加强公众对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的廉正、客观和公正性的信任和信赖的方式履行公务和安排私人事务;
(b) 行为能够经得起公众最严格的检查,而仅按国家法律行事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
(c) 以最有益于有关工作出发,诚意行事;
(d) 学习理智谨慎的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采取的慎重、细致和老练的行事方式;
(e) 在与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有关的任何公务方面不给予任何人或利益集团优待;
(f) 不向与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有接触或有可能与其接触的个人、团体或组织索取或接受重大礼品、招待或其它好处;
(g) 除顺便送的礼品、惯常性招待或价值微不足道的其它好处外,不接受转让经济好处,除非有关转让是根据必须履行的合同或有关成员的财产权进行的;
(h) 在与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接触时不代表或协助过任何外部利益方;
(i) 不有意利用在履行其作为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成员时获得的公众一般得不到的资料或从中获益;
(j) 在其作为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成员的任职期满后,不以不当利用以前职务的方式行事。
4. 为了避免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成员可能接受优待或看起来享受优待,成员不应为自己或第三方索取优待或担任第三方与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接触过程中的收取薪酬的中间人。
6. 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各技术选择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的利益冲突和披露准则
定义
1. 为本准则之目的:
(a) “利益冲突”是指在普通正常人看来,某成员或其个人伴侣或家属的任何当前利益确实或似乎:
(一)明显妨碍其在履行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的职责和责任过程中的客观性;或
(二)为任何个人或组织带来了不符合公平竞争的优势;
(b) “成员”是指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和/或临时附属机构的成员,包括共同主席;
(c) “回避”是指某成员因利益冲突而不参与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某些特定要素的程序;
(d) “冲突解决咨询机构”是指依照第22段任命的机构。
目的
2. 本准则的总体目的是保护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以及直接参与报告编写工作及活动的人员的合法性、公正性、信用和可靠性。
3.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的职责要求其特别关注独立性和偏见问题,以便保持其产品和进程的公正性以及公众对其产品和进程的信任度。技经评估组及其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不得因任何利益冲突问题而在工作中做出让步,这一点至关重要。
4. 书面同意遵守本准则是成为成员的一个条件。
5. 本准则旨在通过下列方式提高公众对该进程的信心,同时鼓励有经验的称职人士成为技经评估组、技术小组委员会和/或临时附属机构的成员:
(a) 就成员任职期间的披露和利益冲突问题制定明确的准则;
(b) 尽量减少成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共职责之间产生冲突的可能性,在出现此类冲突时,提出以公众利益为重的冲突解决方法;
(c) 寻找各种需求之间的平衡:
(一)确定合适的披露要求,
(二)确保技经评估组进程的公正性。
6. 本准则是原则性的,并不详尽列举各种用以确定冲突的标准。
7. 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和临时附属机构以及其成员应避免这种局面,即:仅仅因为存在某一利益冲突而导致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质疑、甚或贬低或无视其工作。
披露
8. 各成员应每年披露一次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还须披露其参与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和/或临时附属机构工作的所有供资来源。本准则附件A中载列了应披露的其它利益的示意清单。
9. 各成员应在对此前已提交的信息做出任何重大变更后的30日内公布此类变更。
10. 尽管有第8段和第9段的规定,但如果披露可能对以下领域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成员可拒绝披露与活动、利益和供资有关的信息:
(a) 国防、国家安全或紧急的公众安全;
(b) 将来或现有法庭案件的司法公正;
(c) 授予未来知识产权的能力;或
(d) 商业、政府或工业信息的机密性。
11. 如果成员拒绝披露第10段中规定的信息,则必须在披露第8段或第9段规定的利益时加以声明,并且必须完全回避相关问题的讨论和决定。
利益冲突
12. 一个成员对于某一或某些特定问题的强烈观点(有时被称为偏见),或特定的视角,不会构成利益冲突。预计技经评估组、各技选委员会和各临时附属机构将会包括拥有不同视角和来自不同机构的成员,应当尽量予以平衡。”
13. 本准则仅适用于当前的利益冲突。它并不适用于已经过期、不复存在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影响当前评估的以往利益,也不适用于今后可能出现但目前并不存在的可能利益,因为此类利益本质上具有猜测性和不确定性。例如,正在申请某一特定工作属于当前利益,而仅仅是某人今后可能申请此类工作的这种可能性则不属于当前利益。
程序
14. 所有根据本准则对利益冲突问题提出建议并作出决定的机构,应与该机构担忧出现潜在利益冲突和/或要求澄清某一成员披露的信息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的有关成员进行协商。此类机构应确保有关个人,并在可能情况下,确保提名的缔约方有机会讨论有关潜在利益冲突的关切问题。
15. 如出现有关潜在利益冲突的问题,有关成员和共同主席应努力通过协商(包括与咨询机构协商)解决该问题。若协商陷入僵局,技经评估组可要求执行秘书选择外部调解人协助解决该问题。该调解人不应为成员,也不应与有关个人、机构或问题存在任何当前联系。
16. 各成员或潜在成员可随时就以下相关问题咨询冲突解决咨询机构:
(a) 成员披露信息;
(b) 潜在的利益冲突或其它道德问题;或
(c) 成员的潜在回避。
17. 一旦冲突解决咨询机构被要求就涉及某一成员的问题提出建议,则该机构必须立即通知该成员。向冲突解决咨询机构提供的任何资料以及该机构提出的任何建议均将视为保密信息,未经提供资料的个人或酌情要求提供建议的个人明示许可,不得用于除审议本准则规定的利益冲突问题外的任何其它用途。
18. 若通过第14至17段中规定的程序无法解决本准则规定的某一问题,则:
(a) 只有通过技经评估组(不包括涉及回避问题的当事人)四分之三的多数表决,才有可能使技经评估组的某一成员(包括技经评估组和技选委员会的共同主席)回避某一特定工作领域。
(b) 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的某一成员(不包括技经评估组和技选委员会的共同主席)可能将根据相关技选委员会共同主席的表决,或在出现申诉的情况下,根据技经评估组四分之三的多数表决,回避某一特定工作领域。
19. 依照上段进行表决时,涉及回避问题的成员不得参与表决。依照第18段由技经评估组进行讨论时,涉及回避问题的成员不得参与讨论。
回避
20. 若确定某一特定成员涉及利益冲突问题,该成员应根据具体情况下,作出适当选择,包括:
(a) 回避与某一特定工作领域有关的决策以及讨论;
(b) 回避与某一特定工作领域相关的决策,但仍可参与相关讨论;或
(c) 采用其它适当的方式避免参与相关事项。
21. 然而,完全或部分回避某一工作领域的成员可应技经评估组、技选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的要求回答与此项工作有关的问题。
解决冲突咨询机构
22. 根据设想,解决冲突咨询机构将不会定期召开会议,而将视需要召开当面或网络会议,为各成员或潜在成员提供咨询,并帮助其解决问题。该机构将由不限成员名额工作组共同主席和缔约方会议主席团主席组成,并由臭氧秘书处向其提供后勤、技术法律和行政支持和咨询建议。
职权范围附件
以下是应予披露的各种利益指示性清单:
- 成员本人或其个人伙伴或家属对于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或其任何技术选择委员会或临时附属机构拟议审议的某种物质、技术或工艺具有当前的专有权利益(例如拥有某项专利权);
- 成员本人或其个人伙伴或家属目前可能具有的财务利益,例如在会议讨论事项或工作方面具有某种利益的实体中拥有债券等(但通过普通互助基金或类似安排拥有的、而且所涉专家在选择股份方面没有控制权的股份除外);
- 成员本人或其个人伙伴或家属目前在技术和经济评估小组的主题事项方面拥有某种利益的任何实体中就业、担任顾问、董事或其它职务,而不论是否领取薪金。披露的此项内容还包括代表一个执行机构协助发展中国家采用替代品的有酬咨询工作;
- 就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的重要问题向一国政府提供咨询,或参与制定一国政府出席《蒙特利尔议定书》会议的重要政策立场;
- 就某种消耗臭氧物质的拟议用途或某种消耗臭氧物质的拟议用途的替代品从事任何有酬研究活动或领取任何研究金或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