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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大会,
作为《公约》附件G,通过 下述为了《公约》第18条第2款(a)项目的而订立的仲裁程序和为了《公约》第18条第6款目的而订立的调解程序。
附件G
一. 仲裁程序
为了《公约》第18条第2款(a)项目的,兹订立仲裁程序如下:
第1条
1. 任何缔约方均可根据本公约第18条以书面形式通知争端的另一当事方, 将争端交付仲裁。此种书面通知应附有关于追索要求的说明以及任何佐证文件, 同时阐明仲裁的主题事项并特别列明在解释或适用方面引发争端的本公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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