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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附件A中所列控制物质有关的调整
A. 第2A条: 氟氯化碳
1. 以下列一句取代《议定书》第2A条第4款中的第三句:
但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可相当于其1995至1997年(含)期间为满足其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年平均计算数量。
2. 在《议定书》2A条第4款之后增列以下各款:
5.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95至1997年(含)期间为满足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这些物质的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6.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95至1997年(含)期间为满足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这些物质的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7.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7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95至1997年(含)期间为满足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这些物质的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8.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一类控制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9. 就计算本条第4至8款所述的国内基本需要而言,计算缔约方年度平均生产数量时包括根据第2条第5款有权转让的生产量,但不包括缔约方根据第2条第5款已获得的任何生产量。
B. 第2B条: 哈龙
1. 以下列一句取代《议定书》第2B条第2款中的第三句:
但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其生产计算数量于2002年1月1日之前可超过这一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其后,超出这一限额的部分可相当于其1995至1997年(含)期间为满足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
2. 在《议定书》第2B条第2款之后增列以下各款:
3.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05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95至1997年(含)期间为满足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这些物质的年平均生产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五十。
4.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2010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内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为满足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方的国内基本需要而生产的附件A第二类控制物质的生产计算数量不超过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