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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意到经核证和审计的《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信托基金1993、1994和1995年支出帐目;

2. 注意到《维也纳公约》信托基金截至1993年12月31日的1992-1993两年期财务报告;截至1994年12月31日的1994-1995两年期第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截至1995年12月31日的1994-1995两年期财务报告;

3. 请环境署执行主任在经环境署理事会核准后将维也纳公约信托基金延期至2000年12月31日;

4. 通过列于《维也纳公约》缔约国第四次会议报告附件一的信托基金预算:1996年1,057,170美元,1997年361,090美元,1998年382,342美元,1999年1,207,991美元,2000年370,590美元;

5. 敦促所有缔约国根据信托基金的职权范围和载于缔约国第四次会议报告附件三的捐款交纳公式按时全额交纳其未交捐款;

6. 敦促所有缔约国每年另外向世界气象组织捐款200,000美元,以支助它在发展中国家的臭氧监测活动,因为这类监测活动对《公约》至关重要;

7. 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确保由信托基金支付的百分之十三的方案支助费完全用于支助《公约》及其秘书处,并就这百分之十三是如何用于《公约》及其秘书处的向缔约国下一次会议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