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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Decision
Status
A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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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Compliance, Implementation, Exports, Imports, Lic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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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 《蒙特利尔议定书》第4条第8款,其中指出:

“虽有本条各项规定,一个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如经一次缔约方会议确定该国充分遵守第2条2A至2I和本条的规定并已按照第7条提交所规定的数据以为佐证,则可以准许从该国作本条第1款至第4款之三所指的进口,或对该国作本条第1款至第4款之三所指的出口”,

认识到 巴林、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乍得、厄瓜多尔、海地、肯尼亚和尼加拉瓜已通知秘书处,正在开展《北京修正》的批准程序,并将尽一切可能尽快完成这个程序,

遗憾地指出 巴林、玻利维亚多民族国、厄瓜多尔、海地和肯尼亚尽管作出了最大努力,仍将无法在缔约方第二十四次会议最后一天之前批准《北京修正》,

注意到 虽然履行委员会未具体依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第4条第8款的内容审议巴林、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乍得、厄瓜多尔、海地和肯尼亚的情况,但履行委员会向缔约方第二十四次会议提交的报告表明,所有这些缔约方均充分遵守《议定书》第2条2A至2I条和4条以及其《北京修正》,且均按照第7条的规定提交了遵约所需的数据,

1. 根据按照《议定书》第7条提交的数据,巴林、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乍得、厄瓜多尔、海地、肯尼亚和尼加拉瓜均充分遵守《议定书》第2条2A至2I条和第4条,包括其《北京修正》;

2. 应于2013年1月1日起对巴林、玻利维亚多民族国、乍得、厄瓜多尔、海地、肯尼亚和尼加拉瓜适用《议定书》第4条第8款中的例外规定;

3. 应于缔约方第二十五次会议结束时终止本决定第1段的断定和本决定第2段提及的例外规定的效力;

4. 第4条第9款中的“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一词适用于按照《议定书》第5条第1款行事但未同意受《北京修正》约束、且未在本决定第2段中列出的国家,除非该国在2013年3月31日前采取了以下措施:

(a) 通知秘书处其打算尽快批准、加入或接受《北京修正》;

(b) 提供证明,表明其已完全遵守经《哥本哈根修正》修正的《议定书》的第2条2A至2I条和第4条的相关规定;

(c) 向秘书处提交了上文第(a)和(b)分段中所述数据,如系此种情形,则在缔约方第二十五次会议结束之前可暂不将该国列入“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的定义范围,且提交的资料将由臭氧秘书处于收到后一周之内在其网站上公布;

5. “非本《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一词包括所有其他尚未同意遵守《北京修正》的国家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6. 若任何尚未同意遵守《北京修正》的缔约方寻求在缔约方第二十五次会议后继续适用《议定书》第4条第8款中的例外规定,则其可以在该缔约方会议召开前夕举行的履行委员会会议开始前向臭氧秘书处提出请求,秘书处将告知履行委员会此类请求,委员会将审查该缔约方根据第7条提交的相关数据并制定一项建议供各缔约方审议,有关请求适用第4条第8款中的例外规定的申请将每年审议一次;